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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03 11:27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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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和监督对象的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审计处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聘用社会机构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五)对外投资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任期内经济责任;

(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管理的部门主要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内控控制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调用,审计人员有保守审计工作秘密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集师党发[2014]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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