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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2-03-03 17:03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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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内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科研处、人事处、国资处、后勤基建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照审计报告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整改督查。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3个工作日之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督查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追责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各部门、二级学院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其他审计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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