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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委托管理制度
2023-12-15 10:43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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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升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绩效。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和《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委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委托管理,是指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将相关业务委托给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委托审计管理包括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项目委托书、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等。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对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五)外地注册企业在乌兰察布市有分公司;

(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第六条 审计项目委托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目标、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审计处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等内容;

(三)审计处使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方式采取项目抽签、项目承接顺序轮审、专业类型送审。

第七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终止合同,可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另一方;

(六)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

(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八条 审计处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选择和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协议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条 审计处对违反规定的委托单位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建议终止协议,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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