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师发[2024]8号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控制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二级学院、部门师生员工都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受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实施学校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专职和消防志愿服务队伍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协助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督促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消防志愿服务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校园安全管理处处长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校园安全管理处消防科在编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管、检查和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二级学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工作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园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校内存在的火灾隐患科学积极地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进行消防宣传,指导消防志愿服务队开展消防理论与实践的学习;
(五)检查、指导各部门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配备、维修、保养情况;
(六)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联系,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积极参与配合整改;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完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开展本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制定适合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单位和日常用电的管理工作;
(四)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抗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为本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检查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完善消防硬件设备;
(七)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制定检(巡)查制度,做好检(巡)查记录,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八)领导本学院、部门专、兼职消防人员和消防志愿组织,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九)协助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和资金投入方案;
(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检查督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
(六)组织实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实施演练;
(七)行使消防安全责任人授予的其他职权。二级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管理人时应报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承包、租赁时,房屋管理部门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遵守《集宁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开挖基础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备,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学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知晓本工作(种)岗位的潜在火灾危害、防火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时,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多功能厅、报告厅、演播厅、体育馆、学生宿舍、餐饮中心、图书馆、快递中心、计算机机房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
第十七条 举办报告会、演出、晚会等大型活动时,主办(承办)部门和提供场所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主办(承办)部门应在具备消防条件,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主要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管理;消防志愿服务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使用部门应向校园安全管理处报备,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经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隐患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按制度、规程操作。人员密集场所和多部门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应当共同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员密集和重点要害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管控易燃易爆、危化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筹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附中、本部门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