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所有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场所。
第五条 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根据本室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经室负责人拟定数量,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和实验中心批准,由相关部门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采购清单报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临时追加计划同样办理。
第八条 学校要指定专人采购,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要亲自押运,外埠采购按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十条 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物品保管的要求: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消除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三)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四)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五)剧毒药品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六)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采取必要安保措施,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七)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八)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不得超量储存;
(九)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应标明“剧毒药品”字样,并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十)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目;
(十一)剧毒药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十二)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瓶签为黑底白字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十三)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十四)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十五)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存放地点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园安全管理处和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五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领取危险物品,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防止因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