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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反恐怖工作实施办法
2025-09-23 16:53  

集宁师范学院反恐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反恐怖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种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稳定的政治和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防和处置在学校内发生的以破坏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一)利用爆炸等破坏性手段,袭击电力、建筑、道路等设施的恐怖袭击事件;

(二)在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中投放化学毒剂、放射性物质、致病致命微生物或其他蓄意污染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

(三)恶意攻击学校重要指挥系统、信息主干网络或数据中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恐怖袭击事件;

(四)办公楼、图书馆、教学楼、食堂、宿舍楼等重要部位遭受爆炸、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

第二章  反恐怖领导责任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反恐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成立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工作部,负责全校的反恐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校反恐怖工作,拟定反恐怖的措施与对策,及时掌握反恐怖动态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与学校有关的反恐怖工作。

第三章  反恐怖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反恐怖工作立足于防,做好学校内重要恐怖袭击目标的日常安全防范和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要在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门负责辖区内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全力避免特大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章  恐怖袭击预防机制

第九条  学校恐怖袭击防范机构应做好内部反恐怖信息收集工作,并建立和上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十条  学校恐怖袭击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研究、判别,并及时报告上级反恐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的各项规章制度,紧密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和内部保卫力量,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对重要防恐怖袭击目标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重大活动或重大节假日要加强值班制度,严密防守,必要时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运输、贮存和保管工作,一旦发现被盗、被抢、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工作部,保卫工作部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并及时报告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内部人员发生问题。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疑似恐怖袭击事件后,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各学院、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反恐怖工作指挥部和公安部门,为及时处置恐怖暴力事件赢得时间。

(二)立即成立反恐怖工作指挥部,指挥部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现场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如组长不在由副组长担任;如正、副组长都不在则由其他的值班校领导担任。

(三)为便于掌握情况、方便联系,指挥部设在学校校园安全指挥中心。

(四)反恐怖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必须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困难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应先及时报告事件概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十七条  上级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发布恐怖袭击事件信息时,若有涉及学校的内容,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学院、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反恐怖工作指挥部报告所发生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事发地各学院、部门立即调集资源和力量,监视、追踪事态的发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人员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二十条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立即到位,根据学校的特点,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处置建议供上级部门、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决策,并组织完成其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资源,建设必要的应急力量。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队伍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工作部、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学校抢险、现场救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第七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结束后,学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在上级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地开展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迅速恢复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反恐怖领导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恐怖袭击的调查、检测、损失评估等工作,总结反恐怖的经验教训。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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