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反邪教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学校反邪教工作,提高全体师生防范和抵制邪教的能力,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推动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反邪教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学习反邪教知识,研究制定本校反邪教工作规划,定期听取反邪教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抓好学校的反邪教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应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列为议事日程,建立议事制度,召开研究分析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 校党委书记是反邪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他领导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反邪教工作。
第五条 保卫工作部为学校反邪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反邪教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反邪教工作制度
第六条 对学校宗教信仰人员进行摸排,做好登记,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反邪教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宣传信息员网络,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第八条 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明确邪教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利用禁毒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以会议、培训、警示专题片、宣传单、活动签名、校园网络、板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对邪教的识别能力。
第九条 确保学校无人参与邪教活动;确保能及时发现外来邪教人员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建立反邪教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校内教职工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个别帮教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邪教宣传、非法传教等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邪教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师生积极参与反邪教斗争。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一)发现邪教活动或邪教宣传品,立即上报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
(二)对涉嫌邪教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受邪教侵害的师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邪教活动在学校蔓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参与邪教活动或为邪教活动提供便利或支持的师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