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宁师范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处是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备案及管理部门,各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第三条 凡是在集宁师范学院校内组织举办150人以上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各类考试),均在审批范围内。
第四条 校内各学院、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治安、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如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以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组织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园大型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园安全管理处申报,并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校内举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上述审核审批要求申办外,必须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准予举办。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各学院、各部门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治安、防火、安全工作,维护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应有序入场。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和校外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和该活动场所所在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原则,主(承)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场所管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负责。主(承)办者在申请时需签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条 主(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对场所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架设搭桥等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做好大型活动前期的安全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前安全检查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出售门票,合理安排参加人员。
(五)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落实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七)做好活动现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前准备活动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由专人负责广播,协助疏散、疏导工作。
(八)活动现场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并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应急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摆放,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场所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活动结束后,场所管理者应当协助安保人员清场。
第十二条 主(承)办者未按审批内容和安全要求开展活动,或者将活动擅自转让他人承办,学校将取消其活动资格,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主(承)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活动期间因工作人员失职引发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人员有危害公共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主(承)办者和校园安保人员可以将其带离活动现场,并移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