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二条 凡在校园出入、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行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占用校园车行道、人行道等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四条 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校园安全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施工材料和杂物,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处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书面征询校园安全管理处的意见。
第六条 学校内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由校园安全管理处批准和调度。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校门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校门管理。所有车辆须遵守《集宁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八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第九条 禁止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行驶。
第十条 严禁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要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特殊车辆(如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需临时停放除外。
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搭客、营运;
第十三条 车辆在校园行驶时,限速20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如遇学生上下课,车辆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交岔路口、弯道应主动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禁鸣喇叭。
第十四条 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为交通管制区,禁止机动车辆行驶。
第十五条 生活保障用车及其他商业送货车辆,由所在经营单位在校园安全管理处报送车辆信息备案并办理证件,按时按规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骑车人需下车推行。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电动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停放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对无锁、无牌照、有撬痕及形迹可疑的非机动车辆,校园安全管理处有权审查和扣留。
第十九条 电动车、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连结成串、并排行驶或追逐嬉闹;不得撒手骑车;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禁止边骑车边接打手机、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行人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
第二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校园安全管理处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校园安全管理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第二十八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条 校内人员及其车辆在学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者,校园安全管理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到校园安全管理处学习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校内人员及其车辆在学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校纪委或公安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校内人员及其车辆违反本规定,不听劝告者,实行“黑名单”制,将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占用、毁坏、移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施等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责令其修复或理赔,因此而酿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