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和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突发性事件的界定。突发性事件是指在学校内部正常工作运行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有关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游行示威、恐怖袭击、自然灾害、校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食物中毒、各类恐吓及由于内外部人员偶发的、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突发性事件具有难以预见、处置紧迫、危害严重和影响广泛的特点。
第二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机构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性事件的工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成立“校园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校内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负责校园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校园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学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作出决策;负责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学校预防和处置方案的落实及有效地开展工作;负责检查重大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立即成立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部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现场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如组长不在由副组长担任。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为便于掌握情况,方便联系和紧急情况下撤离,指挥部设在学校网络楼校园安全指挥中心内。
第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立即成立应急小组。
(一)联络协调组: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处等3—5人组成。联络协调组负责指挥协调,上下沟通,及时报告,对外联系;负责贯彻传达指挥部命令,组织有关人员按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置。
(二)紧急机动处置组:由学校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宣传部、学生处、校园安全管理处、车队、司机、电工、当天学校值班员等8—12人组成。紧急机动处置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执行处置意见,迅速深入现场,安抚情绪,切断一切有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电源、水源、火源,按照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置,摸清情况,及时报告,控制现场,等待支援,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三)疏散组:由团委、学生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及有关人员组成。疏散组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疏散师生。
(四)警戒组: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后勤基建处、学校警务室、宿舍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警戒组应迅速赶到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人员及重要物资,负责放置防爆毯、防爆围栏、隔离墩、警戒带等,在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到来之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五)救护组:由学生处、校医院、医务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域,进行简单救治后,送往就近医院,同时对现场采取防疫措施。
(六)外围控制组: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学校警务室、学生处、安保人员组成,负责维护学校各出入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撤离,引导专业部门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七)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基建处、计财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各种处置突发性事件物资装备、车辆、通讯设备,负责日常装备保养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原则
第九条 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性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息上报快,部署控制快,预案落实快。
第十条 现场指挥原则。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指挥人员要亲临现场,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分析局势,果断作出正确指挥。
第十一条 设置警戒原则。突发性事件一旦发生,要迅速疏散现场周边人员,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降低损失原则。处置方法要妥当,要以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为工作重点,力求减少社会影响,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危害。
第十三条 基本装备原则。学校为处置突发性事件提供监控、应急广播、防爆围栏、防爆毯、防毒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疏散标志、应急灯、对讲机、强光手电、电喇叭、消防器材及值班车辆等必要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协调配合原则。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工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预案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原则。依据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中指挥部及各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划清权限职责。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对因未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要按照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职能任务分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突发性事件预案等级
第十六条 一级预案:即学校已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恐怖袭击、爆炸、火灾、群体斗殴、人员拥挤踩踏等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处置。指挥部及全部应急小组人员迅速到位。
第十七条 二级预案:即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爆炸物,局部发生火灾且蔓延较快,滋事斗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处置。指挥部及紧急机动处置组成员迅速到位。
第十八条 三级预案:即学校发现可疑爆炸物、接到恐吓电话、食物中毒、局部发生可控制火情、个别斗殴,有可能造成人员恐慌等局面失控时,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处置。指挥部及紧急机动处置组有关人员迅速到位。
第五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一级预案处置。当一级预案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指挥部在接到突发性事件警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并宣布启动一级处置预案;
(二)立即停止教学和集会活动,播放广播,组织师生按疏散路线有秩序地尽快撤离到指定地点,并清点上报各班学生人数。
(三)控制所有出入口,立即封闭现场,设置隔离线,组织专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在学校周边进行巡逻控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并为调查取证提供线索;全体应急人员在接到召回指令后,迅速寻找交通工具赶回学校;全体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待命听候调遣。
第二十条 二级预案处置。当二级预案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指挥部在接到突发性事件警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并宣布启动二级处置预案。
(二)立即停止教学和集会活动,播放广播,组织师生按疏散路线有秩序地尽快撤离到指定地点,并清点上报人数。
(三)控制所有出入口,封闭发现爆炸物品现场或火情现场,现场组织抢救,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线,派专人在现场周边警戒,维护好现场秩序,在专业人员到来前,不得移动可疑物品。
(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并为调查取证提供线索;
(五)全体有关应急人员在接到召回指令后,迅速赶往集合地或寻找交通工具赶回学校。
(六)有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待命听候调遣。
第二十一条 三级预案处置。当三级预案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指挥部在接到突发性事件警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并宣布启动三级处置预案。
(二)组织人员向安全地域疏散,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小组人员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启动监控系统,对学校内各个部位进行监控,注意发现可疑人。
(三)接到恐吓电话时,要冷静处置,尽可能拖延时间与其周旋,记住其语言特征,有条件地进行录音,为公安机关侦破提供线索。
(四)遇到局部发生可控制火情时,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情蔓延,迅速扑灭。
(五)处置人员在接到召回指令后迅速赶到指定集合地点。
第六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小组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全体师生员工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意识,增强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作为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巡视,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可疑车辆,有可能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的人员,及时上报学校,跟随监视,并保持通讯畅通,根据可疑情况果断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带有预警性和苗头性信息,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安保人员要做好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借机盗抢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伤员救护组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分布情况,遇突发性事件后,要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演练,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措施到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发挥团委和学生会干部的作用。每年暑期在学生干部培训班上要进行宣传教育,充分掌握本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园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对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的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伤和患病人员继续进行治疗和救助;摸清参加保险的人数和种类,并帮助联系理赔,及时由保险公司作出赔付。
第三十二条 认真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发布制度,慎重、适时发布有关信息,稳定师生情绪,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第三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特点和师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性事件和善后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有特殊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性事件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