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集宁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集宁师范学院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控制数量、实名认证、规范行为、从严管理)”的原则。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实行“整体统筹、自购车限量、共享车补充”的平衡模式、实行登记备案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校安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2.学生处、公寓和各学院负责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的学生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3.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工作;督促楼栋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及楼栋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
4.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5.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及送水、送报、送快递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自行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校安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合理划定停车标志、标线。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
第九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并制定充电设施管理、运维、收费等相关办法。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校内人员实名制充电及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十三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若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园内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遵照《集宁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2.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
3.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4.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2.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4.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5.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6.从事载客营运。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提供是否进行解锁的书面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校园使用。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校安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损坏校园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