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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燃气使用管理规定
2025-09-24 09:17  


 集宁师范学院燃气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燃气管理,确保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乌兰察布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宁师范学院区域内全部燃气设施使用部门。

第二条,后勤基建处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为全部燃气设施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设备和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在日常巡查基础上,每学期开学和放假、重大节假日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及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燃气设施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使用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燃气设施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操作规范、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经常开展消防演练并培训合格。

第五条,燃气设施使用部门必须每日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报后勤基建处备案并立整立改。

第六条,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燃气管道上;禁止在燃气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燃气使用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切断燃气基础下,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凡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均要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而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造成泄、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一、制度由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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