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纳入学校本级管理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各类代管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各级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科研项目任务书和各类合同,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标准性、程序合规性及其绩效负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范围是列入学校预算的支出事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相关部门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学校立项、预算额度、招投标资料、合同、发票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
(一)购买设备及大宗物资,应执行学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验收等手续,报销时应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二)基本建设、修缮、改建、装饰等工程类项目支出,应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验收和审计,支付进度款时应附合同书、工程进度表,完工结算时应提供审计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 教育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按国家、地区或学校统一项目、标准涉及个人的费用(如工资、绩效、奖金、离退休费、五险一金、学生奖助学金等),由经费部门负责人、经费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二)预算内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其他运转保障经费等。部门在使用经费前,须填制经费预算申请表,按以下审批权限签批后使用。
1.教学部门单笔报销额在5000元(含)之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2.教学部门单笔报销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3.党政教辅部门单笔报销额在3000元(含)之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4.党政教辅部门单笔报销额在3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5.单笔报销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
6.以上业务的发生如涉及经费主管部门,还需经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费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特定目标类专项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特定目标类专项项目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项目经费和学校自设的专项项目经费。
特定目标类专项项目经费由经费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分别报经费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四)学校统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部门在开展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业务工作前,可向校领导申请校领导统筹经费,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使用。
2.部门在开展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业务工作前,可向校领导申请学校统筹经费,经分管校领导、校长签批后使用。
3.报销时,按经费审批权限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五)各部门临时工工资,首次开支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签批。以后由部门按照首次审定的岗位数、工资标准按月造表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如若工作岗位数、工资标准有变化,需按首次审批程序审批。
(六)校领导车改后市内通勤补助由党政办负责经办、由党政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
第八条 教研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教研、科研经费支出遵循各类教研、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教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支出严格执行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
第九条 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的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党费支出审批权限
每项党费的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党组织党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党费支出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党组织会议纪要或方案,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团费支出审批权限
每项团费的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由学校团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发〔2018〕6号)中的有关内容,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受托代管经费如各类考试费、测试费、场地使用费收入等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审批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否则不予报销。票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同一笔、同一批次的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二)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出票日期、单位、内容、单价、数量、金额、收票单位等,明细清单应与发票、收据的出票单位一致。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全电发票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当地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满足对公账户支出要求的,须打入对公账户(人员经费、差旅费、版面费等除外)。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办理报销审批流程。
1.经办人(报账人)按要求如实填制报销单。
2.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计划财务处审核票据和经费预算指标。
4.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人逐级审批。若所购货物属于固定资产,需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5.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审批流程。
原则上不办理借款,特殊原因的借款审批流程如下:
1.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制借款单。
2.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计划财务处审核经费预算指标。
4.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人逐级审批,由校长签批。
5.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督促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集师发〔2021〕22号)附件1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