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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污损、偷窃书刊赔偿的规定
2022-04-15 10:38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图书馆书、刊、报纸等文献资料的安全保护,遏制借阅图书资料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更好地为读者提供高质量服务,读者应对所借、阅的文献资料认真爱护,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污损、偷窃等情况应按规定赔偿。

一、凡严重损毁或遗失的书刊,原则上应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并缴纳书刊加工费5元;如果该书刊无法购到,则须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85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偿;1986——1994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

2、绝版书、工具书、珍贵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遗失多卷集图书其中的一册或数册,如该卷集图书有两套以上,按整套原价赔偿;若仅有一套,则按整套原价2倍赔偿,同时收回其余卷。

4、遗失或损毁期刊其中一册或数册者,社科期刊按该刊全年原价赔偿。自然科学期刊按该刊全年原价2倍赔偿,并由图书馆收回其余期刊。

5、遗失精装书以相同版本的平装书赔偿时,补齐精、平装的差价。

6、丢失图书附件、附册、附图应赔偿原件,按原书价格赔款后,将书收回;丢失或损坏书刊附带的光盘,赔款5元;污损或丢失书刊条码,赔款5元。

7、交付赔款时,由书库管理人员划价并填写赔款单,读者持单到会计处交款,书库管理人员不收现金,会计收款时应开具赔款三联单,凭证由赔款人交书库管理人员,书库管理人员据此退还借书卡,结清手续,并妥善保存凭证,年底交采编部注销财产帐及进库帐,第三联赔款人收存。

8、已办理过赔款手续的读者如年度内交回丢失的图书和第三联收据,若图书无损毁,可退还赔款。收回第三联让读者写明“原书找到,退款已领”字据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和存根贴在一起保存以备查,同时将书刊送采编部重新入库。

9、年底作出赔书、赔款统计,并将单据装订成册,由采编部和会计分别保存。

10、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毁、遗失书刊,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二、本馆书、刊,如发生被借阅人污损、注字、勾划、撕页等情况,借阅人须购买相同版本、相同卷册书、刊进行赔偿。否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拆撕书、刊页面,弄坏书、刊封皮,损毁书、刊装订等情况,如能修复每损坏一页按 1元进行赔偿,同时责任人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复印费、装订费等)。

2、撕页、损毁的书、刊资料已无法修补者,按丢失图书赔偿办法处理,赔偿原书后,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后,一般可归赔偿人所有。

3、污损、注字、勾划书、刊资料,每污损一页按 0 .50元赔偿,原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损坏30页至全书一半页数(含一半页数)的书刊按原价3倍赔偿,原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损坏一半以上页数的书刊按原价5倍赔偿,原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三、关于窃书处理办法

1、未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库外,或在书库内将图书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外,一经发现按窃书论处。

2、下列情况原则上也按窃书论处:(1)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拒不返还的;(2)用已挂失的借阅证借书的;(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还书作弊行为的;(4)损坏防窃标识,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的。

3、处理办法:(1)由本馆公开通报批评,责令其作深刻书面检讨,并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2)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交回原书者,罚款3倍,不交还图书者罚款10倍,并终止其借阅资格。

四、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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