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11月21日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集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导师侧重于学业指导,班主任侧重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导师工作是教师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并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教学科是我系导师管理工作的主管科室。
第五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有责任心,工作认真,治学严谨;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体系、课程大纲及其有关学分制的规定,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五)受聘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教师;
(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本科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到大学以及大学各阶段的学习方法的过渡,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
(二)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和心理健康,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团队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激励学生立志成才;
(三)向学生介绍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帮助学生制订合理的选课方案,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和学业;
(四)向学生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指导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和辅修方向,帮助有考研愿望的学生制订学习计划;
(五)了解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学分及其他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
(六)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科研训练、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实践能力拓展训练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科研能力;
(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职业兴趣,对学生就业观念与职业生涯设计进行指导,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
(八)对学习成绩优秀和较差的学生,向系(院)建议制订特殊的人才培养计划;
(九)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选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开课部门、学生所在部门、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并完善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导师的工作要求是:
(一)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二)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学生见面,每周用于指导学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且保证每月至少与所有指导学生均有一次见面指导机会;
(三)每学期末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报系(院)教学科;
(四)要特别注意指导关心留(降)级学生、复学学生及问题学生的进步与成长;
(五)按时填写导师工作日志,对指导活动做好记录。
第八条 每年在新生入学教育期内确定聘任导师,并确定被指导的学生名单,一般每位导师指导每届5-8名学生。
第九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是:
(一)根据本系新生招生计划,制订本部门导师聘任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二)系(院)按本部门导师聘任方案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选聘导师,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无特殊情况,系不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者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导师考核办法,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履职情况、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定期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导师,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凡我系满足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有义务担任导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导师的教师,取消当年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