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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学期补考、缓考考试和重修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2-28 点击数:

根据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学期补考、缓考考试和重修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考、缓考考试安排:

(一)考试组织管理:

全校统一组织补考、缓考考试,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安排本部门承担教学任务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考试日程安排、命卷、施考、评卷、登分等),其中考试日程应报我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二)考试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2014届预毕业生除外)可申请参加本次考试:

1.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总评不及格的;

2.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批准缓考的;

3.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违规受纪律处分但未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受纪律处分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三)参加程序:

1.学生本人于2014年3月5日(星期三)18:00时前向所在教学部门提交考试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部门教学科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初审、分管系(院)主任审定,并由教学科将本教学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从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我处核准;

3.学生根据核准的考试科目依据考试日程规定时间携带考试所需材料和证件按时参加考试。

本人不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申请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资格,可申请直接重修;申请考试又无故不参加的,按旷考处理。

(四)考试时间:

1.公共课:

2014年3月8日、9日(星期六、星期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2.专业课程:在2014年3月7日——3月12日(星期五——下星期三)期间内由各教学部门具体安排(注意不要与公共课考试时间冲突)。

各教学部门于2014年3月6日12:00时前通过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向我处提交考试日程予以核准,并在校园网公布。

3.2014届预毕业生补考考试本次不安排,安排在2014年6月9日——6月15日进行,具体补考日程将在校园网公布。

(五)试卷与考试要求:

本次补考、缓考试卷校考课程从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试卷库中抽取;系考课程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部门命题,试卷必须与相应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值,符合学生所修课程教学要求,不得降低难度和减小覆盖范围,试卷要以标准格式打印,由我处组织印制。

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安排考试,学校将选派巡视员进行巡视。

(六)评卷与登分:

评卷工作由各教学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宽严适中,不得随意加分,更不得提分,以保证评卷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平性。

各教学部门应于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18:00时前在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成绩登录,同时将纸质成绩册报我处教学科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备查;教学科要将答卷和成绩册存档。

二、重修安排:

(一)重修对象:

1.开学初补考不及格的;

2.上学期期末考试或本学期初补考违规但未取消重修资格的。

3.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且未申请补考的。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于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12:00时前向本教学部门提交重修申请。

2.教学科对本部门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初审、分管系(院)主任审定,于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由教学科将本教学部门审核通过的重修学生名单从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我处,由我处核准。

3.经核准具有重修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重修课程教学活动和考试。

本人不申请重修或超出申请时间申请重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重修资格;没有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课程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重修方式:

1.申请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组织上课,课时数按原课时数的1/3——1/2安排。

2.申请重修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课程,以学生自修、教师辅导的方式重修。

(四)重修时间:第五周——第十四周。

(五)教学安排:

1.各教学部门于第三周编制重修课程计划,经我处审核后纳入本学期总教学任务,录入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2.重修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为系考课的,在重修结束时系考完毕;重修课程为校考课的随期末考试同步进行。

三、几点要求:

1.各教学部门要加强对补考、重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教学主任要亲自抓,教学科要具体安排落实、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2.各教学部门要认真做好师生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要选派认真负责的教师承担监考任务,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特别是冒名顶替)事件及时查处、通报,决不能姑息迁就。

考试结束后要立即将考场报告单和违规处理意见表送我处教务科。

3.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带上学生证、身份证,无故不带规定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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