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2020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确保2020届毕业生顺利毕业,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请各二级学院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2.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集宁师范学院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历证书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毕业资格审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对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0届接受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教育并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2020年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历证书发放在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2日进行。
第二章 审查的程序
第五条 2020年6月3前,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的2020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小组,做好毕业资格审查准备工作。
第六条 2020年6月5前,二级学院通知预毕业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核对本人学历注册电子照片信息和学籍信息,信息缺失或有误,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教学科报告,二级学院教学科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处理。
第七条 2020年6月7日教务处安排布置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向各二级学院下发具有我校学籍、2020年预计毕业的学生名单及电子数据等审查资料,并提出具体审核要求。
第八条 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1日,各二级学院对预毕业学生逐人逐项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做出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结论。
第九条 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7日,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0日,教务处制作毕业、结业、肄业证书,6月22日颁发学历证书,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章 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
第十二条 德是对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智是审查学生是否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内容,成绩如何。
第十四条 体是审查学生是否参加校医校组织的学生健康检查,结果如何。
第四章 审查的结论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结论分为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毕业学分要求,但受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
附件2
集宁师范学院2020届全日制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校授予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学校授予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种类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修满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2020年6月13日前,本科毕业生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初核;
(二)2020年6月15日前,二级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2020年6月18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2020年6月19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2020年6月22日前,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2020年7月再次申请,或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2020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