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32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青年教师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参与和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起到孵化和培育作用,培养青年科研骨干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财务预算中核定专项经费;接受社会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类别

第三条  用于资助我校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校内立项项目。

第五条  校内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类别:

()有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含前期项目);

()有重要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含前期项目);

()有重要价值的应用研究(含前期项目)

()为争取高级别项目做准备的预研项目;

()突出地区和民族特点的特色项目。

第四章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须填写《集宁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校认真审查,对申请资助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等提出意见后,向科技处推荐申报。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科技处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由科技处汇总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学院,由申请者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第八条  校级项目应按时结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集宁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表》并附研究成果,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科技处,科技处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研究目标组织评议和验收。合格者发给结项证明;如不合格,则限时延期结项或撤项。

第九条  为确保校内科研项目的权威性,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该类项目作为校内教师聘岗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科技处有权对项目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预定目标完成、严重拖期或研究成果达不到设计预期,将收回研究经费,三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申请校内项目的资格,并对申请者所在单位下年度的项目和经费给予限制。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校内立项项目的额度为每项1000—5000元。

第十二条  为了支持各项目组保质保量完成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学校视基金筹措与立项情况,每年为当年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拨到项目组后,实行专款专用,按财务制度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学院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出差调研费、购置资料费和使用校外仪器测试费等。具体按《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