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特设立“博士创新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 基金”。
第二条 博士基金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以人为本,项目牵引,将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
结合起来。
第三条 博士基金以具体科研项目方式提出申请,每项资助额度为 5-20 万元,每人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 博士基金的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划拨,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由科技处负责审批,博士基金的使
用由申请者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取得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均有资格申请博士基金。科技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研
究方向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博士创新科研基金申请书》。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方向;
2.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项目研究期限为 3 年,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至 4 年,超过研究 期限未完成研究项目的,停止资助并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条 博士基金申请须经科技处组织专家评议并通过后立 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博士基金项目,由科技处和所在学院共同管理;所在学院应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
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项目进行中因意外原因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
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延期的时
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验收标准以业绩绩点为考核依据,凡申请 5 万元经费的负责人,业绩需达 100 点;申请 10 万元经费的负责人,业 绩需达 200 点;申请 15 万元经费的负责人,业绩需达 300 点;申 请 20 万元经费的负责人,业绩需达 400 点,可随时申请结题验收。负责人应提交《集宁师范学院博士创新科研基金项目总结报告表》 并将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交由科技处验收。
业绩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1.发表 1 篇 SCI Ⅰ区收录的论文 400 点;2.发表 1 篇 SCI Ⅱ区收录的论文 300 点;
3.发表 1 篇 SCI Ⅲ区收录的论文 200 点;
4.发表 1 篇 SCI Ⅳ区收录的论文 100 点;
5.发表 1 篇 SSCI 全文收录的非会议论文 100 点;
6.发表 1 篇 CSSCI 全文收录的非会议论文 100 点;
7.发表 1 篇 EI 收录期刊论文 50 点;
8.完成 1 篇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 50 点;
9.发表 1 篇中文核心刊物(非增刊)80 点;
10.出版学术专著(文科 20 万字以上,理科 15 万字以上)主编 1 部 100 点,参编每万字 2 点;
11.获批 1 项发明专利(集宁师范学院为专利权人,以证书为
准)100 点。
说明:
1.各项业绩均要求本人排序第一、集宁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或承担)单位,在本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
关;
2.发表的论文需在文中注明“集宁师范学院博士创新科研基金资助”和基金编号,否则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3.凡绩点计算方法中没有涉及的业绩均不作为统计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终期验收评估采取召开成果结题汇报展示会形式。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的特色、主要创新点;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存在的不足、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撤销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批准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的经费管理使用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博士创新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间,获资助者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终止基金资助;调离我校、解聘或擅自离
职的,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延期满 1 年仍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为不能完成预期任务,终止对其项目的后续经费
资助,并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项目,将酌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博士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