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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29 科研设备处 点击:[]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适应学校总体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推广类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职务成果。

第二章 成果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三条 科研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和结题工作。包括鉴定项目的材料组织;验收项目的材料审查、验收方式确定和验收的组织;结题项目的材料组织审查、结题申请、专家评审的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要求,且列入学校鉴定计划。

第五条 对于横向课题验收的项目,课题组应在课题完成前一个月内与科研设备处联系,协商有关课题验收事宜。填写横向课题验收申请表,并将经课题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的全套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表交所在的系(院、部)审查,并由系(院、部)填写验收意见后交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填写意见后根据课题具体情况,与课题委托方和系(院、部)共同商定验收方式。验收之后该横向课题的研究成果即为学校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对于纵向理论研究和软科学项目,科研设备处依据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督促课题组认真组织材料,保证按时申请结题或鉴定。

第七条 科研设备处每年初根据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作出鉴定、结题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课题组需按如下内容准备鉴定材料,经科研设备处审查同意后,由科研设备处负责鉴定的申请工作和组织工作,具体材料包括:

()申请鉴定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1)鉴定大纲;(2)科研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3)国内外情况介绍;(4)研究工作报告;(5)研究技术报告;(6)实验报告;(7)检测报告;(8)查新报告;(9)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由用户财务部门盖章认可) (10)用户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11)科技经费财务决算报表。

()申请结题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1)填写任务下达单位制订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表;(2)计划任务书;(3)研究工作报告;(4)研究技术报告;(5)调研资料;(6)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7)科技经费财务决算报表;(9)研究中所发表全部论文的复印件(论文必须注明资助单位和项目名称)(10)论文或著作被引用或检索工具收录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结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1)填写任务下达单位制订的课题总结报告表;(2)科研计划任务书;(3)研究中所发表全部论文的复印件(论文必须注明资助单位和项目名称)(4)出版著作的还应提供著作原件;(5)科技经费财务决算报表。

()申请结题或验收的应用技术成果:

(1)填写横向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2)合同书(协议书)(3)研究报告;(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财务部门盖章认可)(5)用户意见

第三章 成果的鉴定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结束之后,课题组应将鉴定时的全套技术资料和填报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均一式五份一并提交学校科研设备处,由科研设备处审查盖章向有关成果管理部门申请成果登记。

第十条 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图纸、计算机软件和其它资料是科技成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鉴定、验收或结题并经登记后,课题组应向科研设备处提交二套完整的成果资料,科研设备处及时将这些成果资料移交院档案室立卷归档,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成果的保密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保密的规定和划密办法,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同时,应进行成果的划密工作,所划密级需经上级成果管理部门认可,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内的成果,其转让、对外交流、档案管理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一些虽不属于国家保密范围但关系学校重要利益的成果,未经科研设备处或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不能查阅其成果资料,更不能向外泄漏,否则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罚。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权属及转化

第十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承担各类课题所获成果,均为职务成果,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持有权归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学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外转让和泄漏。对于非职务成果和职务成果的界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校许可对外转让的成果,学校鼓励教职工通过多种渠道推广学校的科技成果。成果推广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的分配,参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以科研成果向企业投资入股的,参照有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凡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成果推广合同,必须经学校科研设备处审查认可,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未办理上述手续私自进行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者,则视为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学校对当事人将追纠相关责任。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上述各级科技奖励的申报和管理由学校科研设备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的科研成果奖励,依照学校《集宁师范学院论文奖励、课题立项资助办法》执行。

第七章 理论研究和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和检索

第二十条 对于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对于科学决策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软科学成果,且将来有望获奖的成果,学校鼓励课题组在项目结题时,聘请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并对围绕该项目研究所发表的著作论文进行SSCI SCIEI ISTP和国内引文索引的检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收集被权威检索工具收录的证明材料,以便客观地评价其学术价值。

第二十一条 理论研究和软科学成果的其它管理办法和结题办法依照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的鉴定规程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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