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国家政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2日 13:32   编辑:rsc   访问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