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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5-05-12 08:16

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教科函〔2025〕27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要求,确保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含实训室)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启动2025年度我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实验室分级分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为抓手,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我校分级分类的标准体系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执行,按照危险源管控分级管理体系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照《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和条件保障工作。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教师要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把控,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现场检查(2025年5月13日10:00-12:00)

1. 实验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和分级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是否落实到位。检查程序包括: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访谈、意见反馈、下达整改等。

2.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检查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在分级分类结果、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与管理等方面情况。

3.做好后续自治区教育厅的现场抽查准备工作。

(二)整改提高阶段(2025年6月初)

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对照本实验室实情进行评测,对不符合项记录具体情况,对检查存在的各类隐患,各实验室及时完成整改。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6月—7月)

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结合实验室日常检查、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2025年6月20日前)

各教学科研单位现任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与各实验室房间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2025年8—9月底)

根据学校2025年党政工作要点,全面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进入实验室的本科生、教师及相关人员均需完成准入流程。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和实验室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与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签订准入责任书。

联系人:刘凌云 联系电话:15848430182






集宁师范学院实验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