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5-09-22 1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提升我校科研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发〔2024〕8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外,单台(套)在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单台(套)不足30万元且需开放共享使用的设备均可申请进行开放共享。
第三条 大型仪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促进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运行体制机制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整体布局与调配决策。
第五条 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立与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制度,建设与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大型仪器维护基金,监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发布可开放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制定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合理配置分析测试人员岗位、明确每台大型仪器机组,组织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组织对所属大型仪器进行定期专业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修计划及结果需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机组是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所管理仪器的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技术开发等信息发布和仪器运行维护,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大型仪器操作规程制定、人员培训、使用预约审核、接样测试、运行登记、计费结算、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如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或因机组人员维护保养不到位、管理疏忽以及学院(研究院)监管不力、安全措施缺失导致的事故,由相关管理人员及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因仪器设备本身固有缺陷、老化、耗材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原则上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运行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是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唯一管理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为开放共享和评价考核提供全流程支撑。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管理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进行,各类用户通过平台提交使用申请,设备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受理申请,记录运行和开放情况,并执行有关预约、收费登记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院)应建立和完善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并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及时报送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大仪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大型仪器维修维护,大型仪器减免费用机时补贴及人员培训、绩效奖励等,并委托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的,按照管理部门的标准收费。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参照国内同类院校收费情况,根据收费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实验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收费分校外和校内两种。面向社会服务执行校外收费,服务校内师生执行校内收费。校外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取并划拨至专项基金,校内收费由测试委托人签批后划拨至专项基金。
(一)校外收费原则
有偿使用收费=消耗费+管理费(人工费)+折旧费。
消耗费包括水电费、实验耗材、场地占用等实际消耗费用。管理费(人工费)包括机组人员(含兼职教师)对仪器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偿服务的劳务费等。折旧费根据该类仪器使用报废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确定。
(二)校内收费原则
为促进和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校内教师使用按照实际消耗成本收费,不收管理费和折旧费。
第十五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对计划内实验教学(含毕业论文)、学科竞赛等不收费,但需预约使用并登记机时数 。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收费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税后)的30%由大仪专项基金提留,用于人员培训、水电、校内减免费用机时补贴等;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税后)的70%划拨给各学院(研究院)用于耗材购买、仪器维修维护、绩效奖励等支出,其中:校内人员绩效奖励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绩效额度单列,支出需符合学校相关绩效规定,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绩效额度按划拨费的30%计算(划拨费小于等于100万元),划拨费大于100万元时,超出100万元部分按10%计算绩效额度 。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费每学期结算1次,由大型仪器所在学院(研究院)提交材料并审核,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计划财务处审核后进行相应划转结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院(研究院)所属大型仪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列入学院(研究院)年度实验室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大型仪器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开放效果、服务成效。其中,组织管理包括管理体系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开放共享氛围;开放效果包括开放率、利用率、共享率;服务成效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收入。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大型仪器所在学院实验室建设投入、大型仪器设备购买、开放共享资助力度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先进机组和优秀管理个人评选工作,对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表现优异的机组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机时纳入教职工职称评聘、岗位考核及绩效分配体系。各学院(研究院)应将机组操作人员机时数据计算为教学工作量并建立机组人员机时量化指标体系,对超额完成共享机时目标的机组人员,其超出部分按学校绩效分配办法给予额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在我校的校地(企)合作共建实验室中非我校资产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宁师范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集师发〔2023〕10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