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5-04-24 1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学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实验室精 细化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 教科信〔2024〕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并经学校正式备案认可的实验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 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 为或其组合。“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由分管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安全 保卫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实验管理中心、各学院、科研院所、负责学生工作、教务、科研、实验室、保卫、基建、后勤和医疗等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 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 审核认定,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根据实验室 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 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 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 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 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 中度危险等级)、四级(低度危险 等级)4个等级。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 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 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 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起重 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和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 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 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 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安 全风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 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 安全准入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 动。

(四)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电子类、机电类以及其他类六种形式。

第十四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微生物、实验动物以及人类医学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和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物理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二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报备的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核对、审定及汇总。

第二十二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 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 将结果及时向各有关二级单位报备,各有关二级单位应及时提 醒实验管理中心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 19日实施,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