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5-07-09 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集宁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实践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工作环境是各部门、各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将追究该部门实验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验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压实管理责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管理机制与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
(二)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三)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各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组织对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和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六)组织落实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七)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四)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五)对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向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六)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汇总后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
(七)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内务检查和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八)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落实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在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如遇安全管理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由实验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火公约等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者要批评教育或报告实验室主任;
(二)协助实验室主任和教师对初进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和学生进行实验室准入资格核查;
(三)节假日和规定的时间内,要全面检查实验室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做好安全记录;
(四)主动了解实验、科研进行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时采取措施;
(五)学习消防常识和物资管理规定,维护消防器材,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
(六)离开时,要保管好贵重物品,检查电源是否断开以及水、窗、门等是否关好,落实防盗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所辖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
(三)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化学危险品等台账);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所辖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六)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七)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二)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三)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指导,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四)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
(五)做好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位置,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实验管理中心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准入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临时来访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高压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部门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各部门要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学业教育和考核内容,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切实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污染、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化学危险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物质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学校对剧毒、易制毒、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由具有经营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采用按需分批送货的方式,减少实验室存储量。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学校一般不存放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确有需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存放至危化品暂存室,各实验室不得设二级仓库。实验室储存的化学药品,以能够保证实验教学需要为标准,不得超额储存。实验室内所有化学药品要分类、分柜、稳妥地放好。所有剧毒药品必须保存于专用的铁皮毒品柜中,要求双锁、双人保管,记录齐全,严防失窃。
(四)危险化学物品的领取: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应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实验室主任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记录。剧毒物品的领取,要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签字,经学校实验管理中心批准,由两名教职工同时领取,并做好详细的领取记录。
(五)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教师应予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使用,要由领取剧毒物品的两名教职工全程监督管理。废弃物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必须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每次实验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物品退回暂存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收集并作废弃物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七)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发生。
(八)实验室化学药品要防盗、防水、防火、防高温、防日晒、防电火花,仓库要通风良好。
(九)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管控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化学危险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
(六)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登记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七)各实验室应当将在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菌(毒)株或样本送交保藏机构进行鉴定和保藏。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按规定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八)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使用与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应用实验动物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质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物质、同位素跟踪试剂不准擅自采购、储存、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体检。
第二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特别对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隐患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作为生活垃圾随意丢弃。
(三)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四)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等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器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
(二)雷雨来临前,应切断电源,防止直击雷、感应雷、侧击雷和球雷侵入室内;对于安装了室外天线的仪器设备,要拔掉信号连接端口,切断仪器设备与外界信号收集装置的联系,防止雷击现象危及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
(三)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四)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应向实验室主任备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主任与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与管理
(一)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各部门必须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每台压力容器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购置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压力容器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压力容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验和全面检验。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各部门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检验单位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
(四)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管理
(一)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暴晒和强烈振动。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室内通风良好。
(二)高压瓶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拧紧,安全阀和压力表严禁与油类接触。
(三)氢、氧钢瓶原则上不得搬入室内使用。个别需要者,以及其他气体钢瓶进入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批准。气体钢瓶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检查确认不漏气后方可进行,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四)进入实验室的钢瓶要放入气瓶柜中固定好,节假日或在一般时间内不使用者,要拆去减压器,戴上安全帽。
(五)钢瓶使用最后,要留有余压,搬运钢瓶要旋紧安全帽,禁止抛、滑和碰撞。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使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三)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消防喷淋等应正常有效、方便取用,灭火器种类应配置正确,灭火器在有效期内(压力指针位置正常等),安全销(拉针)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四)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路线与现场情况符合;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并设置有效标识指示逃生方向;师生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实验场所管理
(一)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铭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应实行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夜间进行实验,实验室必须有人值班。原则上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各部门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必须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四)应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 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主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实验管理中心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部门、校园安全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后应依照“三不放过”原则,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后师生接受教育的情况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真相。
第三十五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追究安全责任,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是: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学校和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部门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物品的;
(十一)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二)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三)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重大、严重、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绩效,取消该部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轻伤。
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取消该部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取消该部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给予学院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部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依据责任事故等级予以处理:
(一)重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严重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较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由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安全事故,部门或责任人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和校园安全管理处。
(二)学校成立由实验管理中心、校园安全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调查了解情况、核实事故损失以及事故部门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责任事故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教职工向学校监察部门、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集师发〔202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