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文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强化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保证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特制订此考勤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检查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实施奖惩、兑现工资、发放绩效工资、落实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教职工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外,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考勤范围:凡文学院教职工,均实行考勤登记。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岗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考勤分类:文学院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在工作时间内均属考勤范围。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除按教学、科研计划任务考勤外,还需参加学校、教学部门和教研室的集体活动,如集中学习、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和活动等也列入考勤范围。
第六条 考勤内容:除节假日外,教职工应正常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应如实办理请假手续:如中途脱岗、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七条 考勤方式:办公室负责本部门一般职工请销假的办理,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在每幢楼内安装考勤机,人事处按月进行考勤统计并将结果返给文学院。上课、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等全院性活动,由办公室进行考勤。
第八条 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绩效挂钩,并作为晋升、评优、奖惩、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文学院办公室不定期通报考勤检查结果,并对弄虚作假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照考核标准扣发责任人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条 列入考勤范围的会议或活动:例如周四例会、集中学习、教研活动、班主任工作、政治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或活动。请假1次扣100元(非公假);旷工1次扣500元(依据《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每旷工1天,扣1个月任务奖励性绩效、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及通勤通讯费);迟到或早退1次扣50元(超过五分钟算迟到或早退)。
第十一条 上课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1次扣50元。无故旷课1次扣500元,并作为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半缺勤情况如不能提供有效出勤依据,按旷工处理,1次扣500元。
第十三条年度迟到、早退累计5次,旷工累计1次,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外出学习和公派对外服务交流的教职工不作考勤要求,如仍承担教学任务,按照本考勤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执行,并需完成相关工作(如出卷、阅卷、监考、毕业论文指导等)。
第三章 假期和假种
第十条 假种和假期
(一)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假期18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利用寒暑假结婚者不另给婚假。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可请产假。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 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第四章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人需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能佐证请假理由的证明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虽经批准但假满未归,且又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一)正处级干部请假,由本人申请,组织统战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党务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干部由校长审批,下同)。
(二)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含)以内由本人申请,部门签署意见、组织统战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组织统战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处级以下教职工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是:
(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3天(含)以内由本人申请,文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20天(含)以内由文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天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
(二)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出示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需出具医院的入院通知,交文学院办公室核实后方可请假。在外地就医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或报销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病假15天(含)以内的,由文学院审批,人事处备案;病假15天以上60天(含)以内的,由文学院主要领签署意见,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60天的,由文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婚假、产假:教职工请婚假、产假,由文学院主要领导商业内核并提供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四)丧假:教职工请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文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请丧假,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病假、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事假、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
第五章 假期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是:
(一)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且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二)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三)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扣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扣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是:
(一)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二)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90%(按天计发),扣半年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扣半年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
(三)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70%(按天计发),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80%,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90%,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
(四)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教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病假期间不发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不发校内绩效工资;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六章 旷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 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或不按指定日期报到的。
(三) 不参加列入第五条考勤范围内会议、活动等的,根据会议或活动时间,每次按旷工半天或1天计算。
(四) 教师无故不上课或因请假未完成教学任务的,每次按旷工天计算。
第十九条 旷工的处理办法是:
(一)每旷工1次,扣500元。
(二)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扣全年绩效工资及通勤通讯费;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因违法乱纪等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拘留期间暂停发全部工资,待结案后依据具体情况补发或扣发工资。
请文学院全体教职工遵守考勤制度,保证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