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教学、教辅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班主任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
集宁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班主任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教师,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处是全校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教学机构管理本机构内的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承担班主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章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第五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掌握从事班主任工作理论知识,具备从事班主任工作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班主任的选聘
第七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由教学机构组织实施,可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方式。要严格程序,公正选拔聘用。
新学年各教学机构确定新生班主任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统一公布。
第八条按照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凡评选教师系列、艺术体育系列、思想政治系列中高级职称,除硕士生导师外,均需有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第九条按要求每班配备1名班主任,每位教师同时所任班主任不超过2个班。
第十条班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专科3年、本科4年、小教大专5年)。
届中更换班主任,应遵照同样规定,履行同样程序。
第四章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本班学生思想政治、安全意识、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负责本班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召开班会、班委会。
第十三条 组织班级学生参加校、系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走访本班学生宿舍,协助公寓做好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拓宽与学生交流渠道,及时了解解决本班学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完成学校和本系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班主任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处统一布置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教学机构具体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学期初各教学机构与班主任签订《集宁师范学院班级日常管理责任》,学期末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实绩以及所任班级学风、班风、组织纪律、学习成绩、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教学机构主要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查阅《集宁师范学院班级管理手册》考核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
教学机构要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继续聘用。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考核为优秀的班主任报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班主任进行工作研究和经验总结。
第六章班主任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放班主任津贴。各教学机构制订班主任津贴发放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