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届高校毕业生
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标准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专升本的学生不可申请。
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申报材料
各系(院)负责收集、审核材料如下:
1.求职补贴申请表;
2.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 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注:确保职补发放前持续使用)。
注:享受低保人员与申请学生需在同一户口,且户口号相同。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系公示汇总后交予学生处。(各系负责收集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必须与申请人办理材料原件交接手续,审核后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时返还申请人。)
三、发放原则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申报时间
2015届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于2015年3月20日前,由系(院)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学生处。
各系(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审核后及时上报学生处,延误申报时间由系(院)和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五、工作要求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每位学生。
学生处、各系(院)要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示期间各系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学生处、各系(院)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另:相关表格已上传至学生处工作群,请各系(院)自行下载
集宁师范学院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