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学发(2014)1号
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我校贫困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在系资助小组的领导下,各系要认真负责的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
2.要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定和认定。
3.评定认定贫困生的人数为全系人数的40%。(本学期只认定11级、12级、13级本科,专科认定12级、13级的学生)。
4.各系评定认定后,按贫困程度排名,(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两类)将排名结果在系内公示后,必须在4月20日之前,将公示结果的纸质材料、电子版和2014年度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到学生处QQ群里。
附:《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
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内教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07]49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或其家庭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谨,认定程序必须规范。对贫困生的认定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实行民主评议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学工办全体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教师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系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选定的学生代表应提前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持有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或伤残证、烈士证、孤儿证、下岗证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十一条 完全无力支付个人学习、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二)因父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父母下岗、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五)处于国家贫困艰苦地区的特别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二)城镇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四)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五)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患重病等临时发生的困难,无生活来源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二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下发文件,由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校、系要求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复查(抽查)结果呈报学生处。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系贫困生认定人数不应超过全系总人数的4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