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生,营造健康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学校设立“十佳大学生”奖。
第二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代表我校人才培养的方向,是广大学生学习的榜样。每届设立10名“十佳大学生”奖和10名“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三条 通过“十佳大学生”的评选,引领广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培养高尚道德、追求健康价值、知恩感恩、提升社会责任、专注学业发展、投身创新实践。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在籍、在校学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综合素质好;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并且成绩突出。
(四)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奉献爱心,诚实守信,知恩感恩,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申报评选“十佳大学生”的学生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期综合测评专业排序名列前位,具体名额核算方法是:N人×同专业班数。
(二)获得自治区级或以上奖励。
(三)在德、智、体、美等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成就。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十佳大学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各系(院)成立“十佳大学生”初评推选小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申请表》。
(二)系(院)“十佳大学生”初评推选小组按照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制定本系(院)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备案。
系(院)“十佳大学生”初评推选小组认真组织本系(院)的评选。评选应采用民主公开推选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系(院)按照本系(院)所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产生“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并对评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系(院)将候选人材料整理送交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候选人材料,进行初审。学校领导小组组织评议确定30名候选人。
(五)通过学校评选领导小组评审的候选人材料在校内主要媒体集中公布,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民主推选。民主推选包括网络投票、各系学生对非本系学生投票、学生和教师代表投票。
(六)学校“十佳大学生”评选领导小组结合民主推选结果,对候选人作出综合评价,决定 “十佳大学生”当选人和提名人选并公示。
(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选,经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当选资格,从30名候选人中依序递补。公示无异议,学校决定“十佳大学生”及“十佳大学生提名奖”当选人。
第八条 表彰奖励
(一)学校对获得集宁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对“十佳大学生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二)凡获“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学生,在就业、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学校网站和报纸开辟“十佳大学生风采”专栏,对“十佳大学生”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九条 其他
(一)“十佳大学生”每两学年评选一次。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