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学发(2012)20号
关于开展2012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我校贫困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在系资助小组的领导下,各系要认真负责的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
2.要严格按照《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定和认定。
3.评定认定贫困生的人数为全系人数的40%。(本学期只认定大一学生)。
4.各系将评定结果公示后,必须在9月26日之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到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并将2012年度秋季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
5.后附《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经费,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内教财[200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及依据
㈠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 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⒉ 父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无来源的学生。
⒊ 父母下岗,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⒋ 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⒌ 处于国家贫困艰苦地区的贫困学生。
㈡认定依据:
⒈ 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或伤残证、烈士证、孤儿证、下岗证等能够证明家庭情况困难的有效证件。
⒉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⒊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消费水平。
⒋ 学校、各系对部分贫困生的家庭调查。
二、认定组织与程序
㈠认定组织:
⒈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⒉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由学工办全体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教师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⒊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系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选定的学生代表应提前公示。
㈡认定程序:
⒈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二次。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不提交此表。
⒉ 每学年开学初,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校系要求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⒊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认定标准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⒋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⒌ 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⒍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⒎ 各系贫困生认定人数不应超过全系总人数的40%。
三、附则
㈠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