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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10-05 10:45   学生工作部(处)

 

各二级学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比例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比例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40%。(其中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认定人数的15%、比较困难学生不超过认定人数的27%、一般困难学生约占认定人数的58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其它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凡确定为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必须认定,认定等级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确定。

)各二级学院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保密和管理工作。

)于10月15日前,将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材料(认定细则、拟认定汇总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佐证材料复印件、认定工作报告)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康海荣老师(443918038@qq.com)。

)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将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相关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

1.集宁师范学院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2.集宁师范学院2021-2022学年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

3.集宁师范学院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额分配表

以上附件可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专区、学生工作部(处)微信工作群下载。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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