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教办函〔2013〕1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对已按时完成项目和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结题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度我厅批准立项的所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项目结题报告》2012版(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者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审定。延期时间一次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项目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研究计划及内容,若必须变更则由项目所在课题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提出申请的,由依托学校提交证明材料,上报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审定。
4.凡被撤销的项目,将不予拨付应支持的项目研究经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5.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不予拨付应支持的项目研究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6.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科研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自查和校内结题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做好自评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2011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有自评工作需在2013年3月底前结束。
2.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将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集中鉴定所有结题项目,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项目依托学校要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结题报告》,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
四、材料报送
1.项目结项申请由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务于2013年4月1日前报送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报送材料包括:
(1)项目《结题报告》原件2份及一览表电子版1份;
(2)《专家鉴定意见》原件1份;
(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4)项目成果复印件1份(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研究成果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2.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延期申请表1份;
(2)延期时间(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3.申请项目变更的报送以下材料:
(1)由项目所在课题组提交书面申请1份;
(2)学校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2011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所资助的专项经费由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后携带项目实际所花费资金的正规财务发票(需在批准资金范围内)到我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报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惠
联系电话:0471-2857002
电子邮箱:nmggxxgc@126.com(务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大学结项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1002室 邮编:010011
附件:1.结题报告书 (2012版)
2.项目延期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