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内教学发〔1999〕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2013学年度自治区普通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2012—2013学年度的评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要求进行。
二、评选推荐范围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7月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推荐标准
(一)三好学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优秀大学毕业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主要由学校学生处、团委承担,可吸收教学科研部门、后勤部门和学校学生会负责人参加。
2.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候选人的提名须在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3.推荐名额:各高校要按分配名额(见附件3),推荐“全区三好学生”、“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全区优秀大学毕业生”候选人,不得超额推荐。
4.各校要求学生认真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直接由学校相关部门存档,另外一份经教育厅、团委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将所有院系学生信息汇总后,认真填写花名册(见附件2),务必于2013年4月1日前将登记表、花名册纸质版各一式一份发送特快专递至内蒙古教育厅高校思政与学工处,花名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mggxxgc@126.com, 逾期不予受理。
5.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在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