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集宁师范学院党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8-04-24 09:05   学生工作部党总支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乌兰察布市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乌组通字〔200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党费标准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职教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三项之和,扣除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之和,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补贴三项之和。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六条 学生、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组织统战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实行党费缴纳周制度。每月第三周确定为党员缴纳党费周,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月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学校(附交费明细)。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将党费的50%上缴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重点是放在加强党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使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我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代学校党委进行收支统一管理,党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单笔支出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组织统战部部长审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由组织统战部部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从党费中报销费用,需由使用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党委组织统战部或党总支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按以上程序审批支取现金。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学校会计专帐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从党员个人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以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设我校党费专用账户,设置党费核算专用账簿,对党费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由计划财务处代管党费账户,代理收支核算。各级党组织和任何人不得侵占党费、滥用党费。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费利息必须计入党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工作。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各方面工作,并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妥善管理好与党费有关的资料,防止出现差错和资料的遗失等问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代会期间,校党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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