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学工办: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保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决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特困生、贫困生补充认定工作。各系(院)学工办在系(院)资助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以往未被认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
2.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3.家庭出现突然变故,无经济来源。
二、评定标准
1.生活俭朴,学习勤奋上进;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无违纪处分;
4.系(院)拟认定的学生必须符合认定范围之内,助学管理中心在审核中发现不在认定范围内的将取消认定资格。
三、评定程序
1.由特困生、贫困生本人提出困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所在地贫困证明、父母为残疾或重大疾病证明等)
2.系(院)资助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认真评议审核,确定补充认定的特困生、贫困生名单。
3.补充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院)资助小组复核后,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四、上报时间
3月25日前将学生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字盖章,公示结果的纸质材料、电子材料报送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电子版:邮箱976930781@qq.com)
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学生处QQ工作群下载)
集宁师范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