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学工办: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内教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新生中开展特困生、贫困生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各系(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系(院)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开展特困生、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评选和认定。
3、评选认定贫困生的人数为全系(院)新生人数的40%。认定特困生必须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特困生所要求的条件,名额不限。本学期只认定全校的本、专科新生。
二、评定特困生、贫困生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未曾受过学校的各种处分;
2、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三、特困生的评选范围
1、孤儿、烈士子女等直接无经济来源者。(出示有效孤儿、烈士子女证明)
2、本人残疾或父母残疾,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出示本人或父母残疾证,也可出示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3、本人、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出具县级以上加盖公章的医院证明)
4、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超越家庭承受能力者。(自然灾害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贫困生的评选范围
1、父母一方亡故、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特殊救助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患重病等临时发生的困难,无生活来源者;
4、父母一方重病或父母年纪大丧失劳动能力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五、报送特困生、贫困生材料要求
1、各系(院)评选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后,按评选程序排名,将排名结果在系(院)公示。
2、各系(院)于9月25日将公示结果的纸质材料、电子版和2016年度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校助学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到学生处孙燕老师QQ里)。
3、《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在学生处网页上。
4、后附:各系(院)(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公示名单的统一格式)
集宁师范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