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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师学(2018)112号    关于给予体育学院崔啸宇等四名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2018-12-16 09:23 韩德杰  学生工作部(处)   (阅读:)

崔啸宇,学号201610943102,体育学院2016级体育教育专业本科1班学生。该生从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1日,累计旷课16课时,且该生因旷课于2018年12月4日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集师学﹝2018﹞108号)。

苏日勒格,学号201740909127,体育学院2017级体育教育专业(五年制)1班学生。该生从2018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累计旷课10课时,且该生因旷课于2018年12月4日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集师学﹝2018﹞108号)。

刘雨鑫,学号201740909114,体育学院2017级体育教育专业(五年制)1班学生。该生从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8日,累计旷课10课时,且该生因旷课于2018年12月4日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集师学﹝2018﹞108号)。

左书涛,学号201740909125,体育学院2017级体育教育(五年制)1班学生,从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2日,累计旷课18课时,且该生因旷课于2018年12月4日受到学校警告处分(集师学﹝2018﹞108号)。

为严肃校纪校规,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经2018年12月16日学校专项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啸宇、苏日勒格、刘雨鑫记过处分,给予左书涛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取消上述学生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如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泉山校区行政楼一楼团委办公室,电话:8989149。

集宁师范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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