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2022-05-15 10:37   审核人:   (阅读:)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安全和防范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实现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校园安全稳定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等。

第八条 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侧重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奖惩,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工作;教务处负责课堂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宣传工作;团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贯彻、学习、宣传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学院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要以学院、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制意识和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违犯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犯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者,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场(馆)、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和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四)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其它一些危险地带活动。

(五)自觉遵守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规范网络行为,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六)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七)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及化妆品等,注意个人卫生及安全。

(八)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该服从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纪律,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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