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2022-05-15 10:38   审核人:   (阅读:)

(修订)

第一条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学生离校回家)组织学生在校外进行的实习、参观考察调查、竞赛、文体活动、演出、联欢、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教学时间参加校外活动,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需附组织活动报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参加人数超出10人,还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非教学时间(不含节假日)参加校外活动,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需附组织活动报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参加人数超出10人,还需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二级学院、各部门一般不得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开展集体活动,如确有必要组织活动,需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或指导教师跟队。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组织者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参加校外活动引发的一切后果,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擅自外出学生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活动,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性强的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与社会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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