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24-09-03 10:12     (阅读:)


(修订)

 

第一条 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联系学校与学生、老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力量,是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管理、考核与调整是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工作热情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工作能力强。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耐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关心周围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学业成绩优良。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二分之一;

未受到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在全班范围内经过学生自荐、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二)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团学负责人组织评选,经过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后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三)校学生干部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选拔评选。确定候选人应先征得二级学院意见,再组织学生代表进行选举,选举产生学生干部后,报校党委审核同意。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班级学生干部包括团支部和班委。团支部由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班委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组成。

(二)学生干部要实行轮换制。为使更多的学生有机会担任学生干部接受锻炼,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各级学生干部要实行轮换制。

学校、二级学院级学生干部最长可担任三学年;

小组长、宿舍舍长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三)校级学生干部受校团委指导,学院级、班级学生干部受各二级学院指导。团委、二级学院要对学生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在各类评优评奖、入党推优、择优推荐毕业生的过程中,要考虑一定比例的学生干部。

(五)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违纪行为,除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指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生道德修养;“能”指各方面工作能力;“勤”指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况;“绩”指工作成绩。

(二)考核方法:个人评定、同学评定、指导部门意见。

(三)所有学生干部要对自己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参加考评。

(四)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要认真、严肃、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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