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4-09-03 10:20     (阅读:)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和《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公开,确保公正性,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学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比例

第七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八条 根据上级要求及我校学生实际,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40%,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分别约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30%、50%。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本人申请及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认定工作开展时,提交给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家庭情况演讲。

各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所在学院,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留存。

第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否经过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核实。坚决杜绝均摊名额、逐年普惠、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并接受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无异议的,由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学院认定工作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应涵盖学院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档次学生数、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送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同时,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一)学生和监护人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未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保留一年,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好转,下一学年可再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诚信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与审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查阅资助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各类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申请本学年各类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日常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四)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五)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以上内容要记录在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内,诚信档案良好以上,方可获得受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集师发〔2014 〕25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