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2-05-05 09:35   审核人:   (阅读:)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宿舍安全,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文明、健康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为基础,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功能,通过引导和教育,促进学生自觉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的。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或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住宿、退宿与调宿

第四条 学生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住宿者(只限于家庭特困且家在集宁附近或因身心疾病确实不能在校住宿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并签订承诺书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走读或陪读。

第五条 学生要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学生公寓负责人签字后,公寓管理员办理相关调整宿舍手续。学生在手续审批后一天内办好原宿舍内公共财产交接手续,搬离原宿舍或床位将原宿舍钥匙交于公寓管理员。

第六条 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需退宿的,由公寓管理员、学生公寓管理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领导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后办理退宿手续;手续办理完结三天内将自己的所有物品搬离原宿舍,退还宿舍钥匙。

第七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必须在校住宿,未办理退宿或校外实习手续且不住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管理员要清点宿舍财产,清点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离校手续;宿舍财产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学生要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后,毕业生须按学校要求,按时搬离宿舍,宿舍内不得留放个人物品,否则按废品处理。

第九条 放寒假暑假时,学生应按时离开宿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逗留、住宿。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须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学生不得单独一人居住。

第三章  宿舍内物品的配备、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质优价廉的国家准入厂家为学生提供全套床上和生活用品,供学生自愿购用。学生自备上述用品,要求使用经国家纤维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保证质量,杜绝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宿舍内配备的公共财产、物品,学生要正确使用,爱护保管,不得损坏、更换、挪动、拆装,更不得带出楼外或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发现宿舍公共物品损坏或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由管理员做出相应处理或更换,不得擅自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公寓楼内水、电、暖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学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申报维修,不得擅自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照公寓要求,做好寒暑假离校前的关窗、锁门等工作,离校时要将私人贵重物品一同带离。

第十七条 人为造成宿舍内设施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讲究个人修养,遵守公共道德,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有违背公德的言行。

第十九条 学生要尊重公寓工作人员,不得粗暴无礼,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公寓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宿舍统一熄灯后,学生不得点燃蜡烛或使用其他照明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宿舍无人时要将门上小窗帘拉开,否则当日该宿舍的卫生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进行非法的传教、传销和各类贷款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跳舞、聚会、喧哗、拍球、大声听广播或从事有碍他人住宿、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饮酒、赌博(包括变相赌博),严禁在宿舍存放酒类(包括酒瓶)和赌具。

第二十五条 严禁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不准使用、存放任何违禁物品(包括管制刀具、电热器具、酒精炉、明火、燃气器具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害的各类危险品等)。

第二十六条 严禁往窗户外泼水、倒垃圾或乱扔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或冒名顶替他人调换宿舍、床位。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传播反动、涉恐、涉黄、渉毒等违法违纪的张贴物、宣传物等。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从事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要节约用水用电,用水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宿舍无人时要及时关灯。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及其附近公寓区域内擅自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三十四 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五条 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公寓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公寓楼封锁期间不允许学生自由出入。有特殊情况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及学院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防火意识,不准在宿舍内吸烟,对违反防火规定的学生要做出严肃处理;严禁随意使用、挪动消防设备、故意破坏消防和水电通信设施。

第三十七条 晚上楼门关闭后,严禁强行出入公寓或攀爬门窗出入公寓。

第三十八条 出入公寓或上下楼层时,严禁打闹、拥挤,对故意起哄引起混乱,导致不良后果的学生要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晚归(锁楼门15分钟后回楼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因回家、探亲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归宿,要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在本楼值班室登记,否则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要提前告知管理老人员,晚归学生必须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楼。

第四十条 在规定会客的时间内,来访人员进入公寓楼时,凭证件办理来客来访登记手续,在指定地点会客;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上课、午休、自习及晚间熄灯后等)禁止会客。

第四十一条 实行男女生分楼住宿,不准相互串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楼时,需出示学生证件或相关证明,在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贵重物品、饭卡、衣物等要妥善保管,防止发生财物丢失或发生其它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丢失要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及其他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管理员或门卫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患传染病、遗传病等重大疾病要及时向管理员反映,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主动及时向公寓反映盗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违反消防规定等现象和隐患,积极配合、参与公寓管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夜不归宿,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与学生公寓无关。

第六章  内务卫生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要建立舍长责任制与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生要定期清洗床单、被罩,不准将带水衣服挂在宿舍或走廊。

第五十二条 宿舍内不准乱拉绳子或铁丝,不准将教室的桌椅带入宿舍。室内及楼道墙壁上不准乱钉钉子,乱贴广告。

第五十三条 要保持宿舍地面、床下、门窗和墙壁的整洁卫生,个人床铺要保持干净整洁,学习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走廊泼水、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漱口,垃圾要自觉倒入垃圾箱。

第五十五条 要保持厕所、水房的清洁;严禁将剩饭、果皮、废塑料袋等杂物倒入洗脸池或便池内。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积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定期开展学生公寓各类评比活动。对评为“优秀” 宿舍的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奖励;对被评为“较差” 宿舍的宿舍成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公寓要对晚归、夜不归宿等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报二级学院和学校,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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