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订)》(内教发〔2021〕13号)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集师发[2022]24 号)以及《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开展 2024-2025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依据相应评审条件,经班主任推荐,学院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同意樊丹丹等134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周佳阳等206人认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张亚欣等347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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