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催生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以“幼师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院教职工,且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等。
第四条 成果鉴定与级别认定:院科研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对我院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级别认定。
第五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若成果在获得学院奖励后又被其他国内外权威期刊转载,或另外获得更高级别奖项,学院可追加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六条 奖励条件:以我院为主持单位申报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等级分类:
科研项目共分三类:一类是指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二类是指以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三类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市级、校级科研课题。
第八条 奖励标准:
1.自然科学:一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二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5%给予奖励;三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0%给予奖励;四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5%给予奖励;五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给予奖励。各类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2.人文、社会科学:一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30%给予奖励,二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5%给予奖励;三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5%给予奖励;四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0%给予奖励;五类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5%给予奖励。各类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发放条件:
1.研究项目须纳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须划入我院银行帐户,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2.纵向项目奖励经费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出,横向项目奖励经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经费到帐后发放一半奖励经费,结题后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奖励经费不再发放。
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条 奖励条件:我院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前三名,且有学院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获奖成果;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市(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获学院一、二、三等奖的教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类别与等级:获奖成果奖励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四个等级。
1.国家级: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等。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视为省、部级。
3.厅、局级:内蒙古高等学校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奖、内蒙古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内蒙古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省其它厅、局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视为厅、局级。
4.学院教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奖励:我院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的全额给予1∶3奖励。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1∶3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30%给予1∶3奖励;如果我院为参与单位,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2奖励。
2.获省、部级奖励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我院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的全额给予奖励;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30%给予奖励。
3.获厅、局级奖励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我院为独立完成单位的,按奖金全额给予奖励;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30%给予奖励。
4.获我院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第一作者(或主持人、完成人)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第十三条 发放条件:获奖人现在学院工作,奖金已拨入学院财务帐户(院级除外)。
第四章 学术论文与研究咨询报告奖励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界定:学术论文系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不包括文艺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等级界定:学术论文等级分四类。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对第一作者是我院教职工,第一署名单位为“集宁师范学院”的学术论文,按以下办法奖励: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一类),每篇奖励1万元。
2.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二类),每篇奖励5000元。
3.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三类),每篇奖励2000元。
4.在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四类),每篇奖励300元。
5.同题名下连载的学术论文以一篇计。
6.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每篇奖励5000元;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一以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7.在上述各级各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在规定字数以下者,奖励同级期刊额定字数奖金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著作及奖励界定:
1.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2.著作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
3.未经申报自主出版的著作,学院不予奖励。
4.承担任务不足2万字者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术专著类奖励标准:
著作 |
出版社级别 |
奖励标准 |
备注 |
专著 |
A级出版社 |
1000元/万字 |
出版社级别详见附录1 |
B级出版社 |
500元/万字 |
||
C级出版社 |
300元/万字 |
||
规划 |
全国规划教材 |
600元/万字 |
以教育部或教育厅批文为准 |
省级规划教材 |
300元/万字 |
第十九条 主编奖:
1.担任国家教育部委托完成的规划(或统编)教材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5000元;担任第二主编者,另行奖励3000元;担任其他序列主编、副主编者另行奖励1000元。
2.担任省教育厅委托完成的规划(或统编)教材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3000元;担任其他序列主编者另行奖励1000元。
3.担任上述各类教材主编或副主编者,参编字数在2万字以下不予主编或副主编类奖励。
4.担任学院委托完成的非公开发行的校本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第一主编者,另行奖励400元;担任第二主编者,另行奖励100元。
第二十条 重印的专(译)著、教材,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专(译)著、教材,且书号不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奖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材申报奖项时,还须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发放条件:
1.专著(译著):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集宁师范学院”。
2.规划教材:我院教职工为主编或副主编,“集宁师范学院”为前三署名单位。
3.主编、副主编或专著(译著)第一作者现在学院工作。
第九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须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幼师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项目批文、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原件、研究咨询报告采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所有奖励项目经公示无异议,院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成果的完成人、负责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领取,其分配比例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负责人领取。学院不负责任何奖项的奖金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若在以上各类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除取消当事人的获奖资格,收回所得奖金外,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两年应在四类以上(含四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一篇,或参与一项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类科研成果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还将折算成具体分值,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总分,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