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学院听课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掌握教学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幼师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商讨,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听课对象:
学院党政领导,各行政科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条 听课范围:
(一)学院党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听课以本部门开设的课程为主,选听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修课和实验课;
(二)教研室主任听课要全覆盖近三年新任课教师、教学有反映教师、开新课教师、外聘教师的课程;
(三)学生管理干部听课以所分管年段学生修读的相关课程为主;
(四)听课人员听课时,要兼顾到老、中、青等各个不同层次的任课教师;
(五)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听课以指导青年教师为主,充分发挥“传帮带”和引领示范作用;
(六)青年教师既要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课,也要听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的课,通过听课提高教学技能,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听课数量:
(一)学院行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二)学院其他负责人、教学科长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三)教研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12学时;
(四)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五)教学名师、骨干教师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六)近三年新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七)其他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八)具有多重身份的听课人员按听课次数要求最高的身份进行听课。
第四条 听课任务:
(一)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态等情况;
(二)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多媒体课件,实验准备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布置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三)检查学生出勤、上课、作业等情况;
(四)了解、反映、解决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五)不同层面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各有所侧重:
1.学院党政领导侧重了解全学院教师的教学状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风气,教室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等;
2.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主要检查课堂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能力等;
3.学生管理干部、班主任主要检查学生的出勤率、学习情况、课堂秩序、班级卫生等;
4.教学管理人员主要了解与其服务教学、教师、学生的管理、保障情况。
第五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根据教学科提供的课表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
(二)听课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科或教研室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三)听课人员应当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上课后应认真听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每次至少完整听1节课;
(四)听课人员将听课内容和评价,记录在学院统一下发的《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听课后另填写一份《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
第六条 听课记录管理:
(一)《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本人留存备查;
(二)听课人员在每次听课后两天内将《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交教学科,教学科每月月末统计汇总一次,报学校教学督导处。
第七条 评课结果反馈:
(一)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教师教学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听课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也可向教学科、教研室反映,由教学科、教研室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对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教学科、办公室应及时研究解决;
(二)学院将教学督导处反馈的评课情况下传到教师所在的教研室,各教研室要认真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三)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教学科每月月末将全学院听课人员听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学校教学督导处,在全学院公布。
第九条 学院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年终分别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