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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学院考试制度实施细则

幼师学院考试制度实施细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考试行为,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加强学风建设,保障考试的公正有序,维护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幼师学院制定期末考试实施细则。

一、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成立幼师学院考领导小组,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考试、考务工作,教务科统一组织。教学科依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统一安排,编制幼师学院考试日程,组织考试。

 2、学院成立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学院的考试工作;

2)贯彻、落实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

3)召开学院考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考试工作;

 4)根据学生的查卷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5)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系主考、副主考和系教学科长每次考试应提前30分钟到场。

 7考务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负责处理考务、考纪、考试安全与保障与督查等工作。

 3、考试工作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主考、副主考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

、试卷的命制与管理

 1、考试命题工作在教学科统一安排下,由各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考试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为依据,试题内容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试题中考核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内容不低于20%。

 3、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4、考试需同时出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A、B、C三套试题,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查签字。在考试时间前报送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题,由教学科负责送交印刷;印刷完毕,由教研室组织,按教学科提供的各类教务系统数据填好、粘贴试题袋上所有各项内容,并由教学科按考试日期、科目分类保存在试卷室备考。

 5、由多名教师任课的同门课程,要由所有任课教师共同协商,统一命题,指定主考教师。

 6、三套试题试题的标准答案由教师自己保留。考过的一套试题的标准答案在考试结束后封装在在试卷袋中;另一套试题的标准答案仍由教师保留等补考或缓考时用。

 7、补考时,由教学科仍按正常考试的程序操作。

 8、教学科与各考场于开考前15分钟给监考教师分发试卷,并要求领卷监考教师在试卷交接记录表上签字及写明领卷时间。

 9、考试结束后由主考在指定地点收卷,并要求交卷监考教师在试卷交接记录表上签字及写明交卷时间,并将考场签名放入试卷袋,将考场记录单交回系考务组。

 10、教研室主任到系考务组处领取交回的试卷,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流水评阅试题。

 11、教学科加强试卷(题)库建设工作,学院建立试卷库,试卷(题)库的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20%。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老师不得改动;如确需变更,应当经教学分管主任和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

 12、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等过程中,教学科及教研室应当始终加强试卷(题)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题)泄密或丢失;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题)安全。各教学部门应当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考试工作人员

 1、学院建立一支与考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

 2、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3、承担考试工作是学院每一个教研室教职工的责任。

四、监考员职责

  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备用监考员。每位监考员一定要严格履行教务处制定的《监考员守则》。

 1、参加考试监考的教师,在考前15——45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到指定考场监考。考试结束清点试卷并填写好试卷袋上相关内容后,立即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所在学院考务办验收,若有特殊情况将《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试卷和相关凭证送学校考务办公室。

 2、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提前15分钟到指定考场,对考场进行清场,并在黑板上写好学生学号;提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考试开始后,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清点学生人数。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二级学院证明为准。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学生迟到2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20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开考后不满30分钟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以内一律不准离开考场。考场前后门必须同时打开,两位监考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一前一后、一左一右严密监视考场动静。监考教师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能看书刊、报纸或聊天,不准批阅试卷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可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不可徇私袒护,不认真履行监考指责,影响考试,造成后果的作应教学违纪或事故论处。

 3、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一定要及时收缴禁用物品、作弊工具、作弊材料,并当场没收试卷,停止考试(考试时间已满30分钟令其离开考场);二要及时通知巡考领导到现场协助认定违纪行为;三要在《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违纪事实、经过和结论(作弊或考试违纪),如手机作弊要记录接受信息时间、发送信息号码、信息内容。四是要求学生在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上对违纪事实签名确认,两名监考教师均应在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违纪材料、试卷等送教务科,经教务科长、分院领导处理后送交学生科、教务处

五、考生的权利和义务

 1、教学科在考试前15日审核在籍在校学生的考试资格,经教学科核准后,对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予以公布。

 2、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试,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2)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信息;

3)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4)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学院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

 3、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

2)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

3)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4)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说话、互打暗号或手势;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0)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

4)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二)对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如下:

考试违纪、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考场准备

   学工办于考试前一天下午4:30前组织班主任、学生安排好考场,清除考场所有书籍、资料,并做好考场卫生工作考场应尽可能设在标准化考场。教学科组织学生签《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一般为30人;考生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八、考试实施

 1、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教务科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校历公布。专业课考试按教务处规定日期、时间,特殊课程如琴法、舞蹈、声乐、美术等的考核,由教学科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查课理论考核由教学科统一安排。

 2、教学科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编制学院考试日程,并组织实施。(见考试日程附表)

 3、教务科严格按照学校教务处制定的《考试实施程序》实施考试。

九、评阅与成绩评定

 1、任何考试课原则上应进行集体评卷,教考分离课规定由各系组织进行集体评卷。

 2、必须用红水笔判卷。大题中的各道小题用正分表示得分,每道大题必须用正分表示其各个小题的总得分。大题中各环节分数不超过5分。在试卷首页的计分栏中须填入各大题得分及试卷总分。有附加分的应有平时分数记录或说明。评阅和分数更改处评卷教师必须盖修改章、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3、系考课的阅卷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要求和考试课相同

 4、校考、系考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和记载。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5、对试卷进行综合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每门课程的成绩分布应为正态分布。学生考试成绩出现过高或过低情况时,教师应分析原因,提出调低或调高学生成绩的方案,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对成绩单进行调整。调高成绩时,最高不超过100分。学生试卷不再进行修改,但要将考试分析及成绩调整说明与试卷一起封装。

 6、登陆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同时打印出两份成绩单,一份交给教学科,一份封装在试题袋中

 7、提交的打印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必须填写成绩修改申请单,经院(系)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修改成绩手续。手续办好后,网上成绩单和打印成绩单同时修改,成绩修改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教务处,一份交系教学科。

 8、各课程要按教务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

 9、补考试卷的分装按实际情况由教学科具体安排

、成绩录入与报送

 1、考查、考试成绩必须于没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由任课教师上网录入成绩(缓考、旷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必须填入备注栏),教师录入成绩一定要认真仔细、避免差错,若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多级审批方能更改,并将追究差错责任。所有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2、各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记分册、学生考后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列),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分析表、试卷送印审批单、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送交学生所在教务科,用试卷库考试的无需再送试卷质量分析表、答案及评分标准。(特殊:公共课和学校教考分离课试卷、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分析表送教务处,而考核成绩记分册,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送学生所在教务科)

 3、本分院公共课不及格学生名单登记表由教务科送教务处,凡是不及格课程由教务科通知到各班班主任,再由班主任于近日通知到学生本人,学生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4、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作业缺交超过1/3,缺课超过1/3的不得参加考试,任课老师于考试前2天向院办提出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申请。

 5、全校公共选修课考试于第17周内完成,考试形式由各任课教师根据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所需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安排)。成绩、考试试卷或相关测验材料和《点名记分册》统一交教务处存档被查。

、试卷收集与保管

本分院学生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课样卷(含A、B卷)由文印中心负责收集,教务科负责保存;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务科从试卷袋中抽取后与样卷一同建档保存。学生试卷、点名记分册等由院办保存直到学生毕业三年之后。每场考试结束后,教学科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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