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音乐系听课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掌握教学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对象:
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
第三条 听课范围:
(一)音乐系开设的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技巧课;
(二)每学期听课要全覆盖近三年新任课教师、教学有反映教师、开新课教师的课程,并尽可能覆盖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的课程;
(三)听课人员听课时,要兼顾到老、中、青等各个不同层次的任课教师;
(四)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听课以指导青年教师为主,充分发挥“传帮带”和引领示范作用;
(五)青年教师既要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课,也要听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的课,通过听课提高教学技能,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听课数量:
系领导每学期4-6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6-8学时,教学科长每学期6学时,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第五条 听课任务:
(一)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态等情况;
(二)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多媒体课件,实验准备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布置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三)检查学生出勤、上课、作业等情况;
(四)了解、反映、解决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应当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上课后应认真听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每次至少完整听1节课;
(四)听课人员将听课内容和评价,记录在学校统一下发的《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听课后另填写一份《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
第七条 听课记录管理:
(一)《集宁师范学院听课笔记》本人留存备查;
(二)听课人员在每次听课后两天内将《集宁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交教学科,教学科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报校教学督导处;
第八条 评课结果反馈:
(一)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教师教学的问题,直接将听课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
(二)教研室定期召开教研室评课活动,集体讨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并给系进行反馈。
音乐系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