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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音乐系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2017-09-18 17:29 叶伟 

集宁师范学院

音乐系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大本科生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有效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成才,也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系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新模式,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导师任职条件

1.导师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责任心强。

2.治学严谨,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被指导学生所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方可担任本科生导师。

4.本年级班主任不能同时兼任班级学生导师,但可以兼任下一届导师。

二、导师职责  

1.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严谨的学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3.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较全面正确的认识,根据学生的个体情况,引导学生自主选课,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对学生进行考研指导。

4.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主动接纳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促进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5.导师对学生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每学期对每一位学生的指导不少于3次。对学生的咨询、求教求助应及时给予回应。

6.导师应有工作记录,期初应制订指导工作计划,期末应有指导工作总结。 导师工作记录本应妥善保管,其可作为教学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7.在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导师应写出书面意见,报系批准。

三、导师配备  

1.音乐系实行本科生全员导师制,即每位本科生都配有导师;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师都可担任导师。学生实行分类配备导师和分类指导。

2.每位导师每年新纳指导学生的人数不超过4人。  

3.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公布导师名单、指导内容与方向以及相关的个人资料供学生选择,经系统一调配,确定每个导师指导学生的名单。导师相对固定,但根据需要,每学年可调整1次。  

四、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2.每学期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3.如实记录每次导师指导的情况,每学年参加对导师的年度考核活动,客观、公正评议导师的指导情况。  

4.在导师指导期间,学生如不服从导师指导或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由导师提出,报系主任同意,可终止指导。

五、导师考评  

1.导师工作考核纳入系教师年度岗位考核及聘期考核,并适当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导师学年工作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指导学生人数×4课时。如未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工作量不予计算。

2.导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可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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