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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14 作者: 摄影:tb 审核: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建设、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设立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工作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规划、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方法等改革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实践大纲等;

(四)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审议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教学建设的重要方案;

(六)评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建设项目,推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建设项目;

(七)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和其他教学奖项,推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和其他教学奖项;

(八)指导教学部门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评估和教学基本建设;

(九)评议学校教学运行、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对申诉的教学事故进行复议;

(十一)完成学校委托的有关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委员会和大学外语、大学体育、计算机基础课等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专门工作。

第五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可缩短或延长任期,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

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教务处处长任秘书长。

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委员会做出调整决定。

第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如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秘书处将开会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副秘书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方案,主任可先指定专门工作小组或专家组进行初审,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拟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工作小组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申请,需由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或由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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